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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CLC-2024-06-05
签订日期: 2024年6月5日
甲方(出租方): XYZ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ABC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租赁设备及用途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1台履带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设备”),型号:XYZ-1000,序列号:123456789,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因施工需要,需租用该设备进行重型吊装作业。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6个月,自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由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算,至乙方完成预定工程并向甲方发出书面归还通知之日止。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3.1 租金标准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不满整月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每天按租金除以30天计算。
3.2 运输费用
乙方承担设备的往返运输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仟元(¥2,000.00)。该费用应于设备进场安装前支付给甲方。
3.3 费用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均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后,应提供相应的发票或收据。
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 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性能良好、符合安全标准,并提供必要的维护保养。
- 负责提供设备的操作人员,并确保操作人员遵守乙方工地的安全规定。
- 如因设备故障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应及时维修或更换设备,并免除相应期间的租金。
乙方权利与义务
- 提供适宜设备进场、安装、使用的场地,并负责协调现场关系,确保甲方设备及人员顺利开展工作。
- 负责提供合格的燃油及其他辅助材料。
- 如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实际租用时间结清租金。
第五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5.1 变更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执行。
5.2 解除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条款
7.1 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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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上述合同范文仅为示例,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相关条款。在签署正式合同之前,务必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的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