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们受北京市瑞和电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委托人”)的特别委托,就贵公司与我方委托人之间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相关事宜,特致此函。请贵方务必重视,并及时处理。
根据双方于2006年10月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北京市瑞和电信工程公司承建美然小区二期新建管道及信息点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一次包死”,工程承包造价为捌万元整。拨付工程款的时间分为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拨付30%即贰万肆仟元(¥24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70%即伍万陆仟元整(¥56000元)。如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应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
合同签订后,北京市瑞和电信工程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项目,并已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贵单位已将该工程建设投入到实际应用中。然而,贵单位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为双方友好解决此事,北京市瑞和电信工程公司仅要求支付工程款捌万元,不再要求合同规定的利息。
需要强调的是,该工程建设采用包工包料、一次包死的承包方式。北京市瑞和电信工程公司已垫付了工程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费用和劳动工资等。为了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不影响贵单位的按期使用和其他建设工程的配套使用,北京市瑞和电信工程公司付出了巨大努力和付出。
尽管如此,贵单位仍未支付建设工程款项。在此,我们善意地提醒贵单位,请您在收到此函后5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我方委托人。否则,北京市瑞和电信工程公司将依法追究贵单位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期待贵单位能够友好解决此事。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刘佩铎律师和孙巧娟律师将为您提供咨询服务。
此致
敬礼!
北京市瑞和电信工程公司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附:律师联系方式
刘佩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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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巧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