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鉴于甲方拥有位于(杉木林具***置)的杉木林,总面积约为亩;鉴于乙方有意受让前述杉木林,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杉木林具***置)的杉木林整体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二、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 双方确认,本次杉木林整体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元(¥元)。
2.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作为定金,计人民币元(¥元)。
3. 乙方取得杉木林相关权属证明及手续后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计人民币元(¥元)。
4.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后,应向乙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三、权属转移及手续办理
1. 甲方保证对其转让的杉木林拥有完整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否则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办理杉木林相关权属证明及手续的变更登记手续。
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杉木林相关权属证明及手续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税费负担
本合同项下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五、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元),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除应向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元)。
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元)。
六、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条款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