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叉车机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拥有合法的叉车机械,并且愿意将其出租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以下租赁合同:
第一条 租赁设备的描述
1.1 甲方将以下叉车机械出租给乙方使用:
(具体描述叉车机械参数、型号、规格等)
1.2 双方同意在合同附件中详细列出叉车机械的状况和配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为(具体天数或日期)。
2.2 如乙方需延长租赁期限,应提前(具体天数)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正式生效。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3.1 本次租赁周期内,租金总额为(具体金额)。
3.2 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应在租赁开始之日起(具体天数)内支付全额租金给甲方。
3.3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追加每日千分之(具体违约金比例)的滞纳金。
第四条 取用及归还
4.1 租赁期开始前,乙方有义务亲自或委托合法代表前来甲方提货,并签署取货单。
4.2 租赁期满后,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将叉车机械及其配件归还给甲方,不迟于(具体时间)。若延迟归还,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4.3 归还的叉车机械应处于原始状态,除正常磨损外,不得有任何新的损坏或故障。如有损坏或故障,乙方应承担维修或赔偿的责任。
第五条 使用和保养责任
5.1 乙方有权合理使用叉车机械,但不得将其用于超出约定用途的任何用途。
5.2 乙方应按照叉车机械的说明书正确使用,并定期进行例行保养。
5.3 如因乙方的使用不当或保养不善导致叉车机械损坏或故障,乙方应承担维修或赔偿的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叉车机械,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6.2 如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保险责任
7.1 在租赁期间,乙方有义务为叉车机械购买相应的保险,并向甲方提供保险单。
7.2 如乙方未按时购买保险或未提供保险单,甲方有权停止提供叉车机械,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管辖
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8.2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九条 其他约定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进行补充。
9.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方):
签字:
日期:
乙方(承租方):
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