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庄闲置小院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姓名或名称)
乙方(承租方):(姓名或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双方在此确认并同意以下条款:
一、出租物及位置
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详细地址)的农庄闲置小院(以下简称“出租物”)出租给乙方使用。
2. 出租物的实际面积为(具体面积),包括(具体设施、用途等),具体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二、租赁期限
1. 租赁期限为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共计(租赁期限)。
2. 如乙方有续租意愿,应提前(提前期限)向甲方书面通知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续租事项。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每个月的租金为(具体金额),共计(租赁期限)。
2. 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支付租金,于每月的(具体付款日期)前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或线下支付方式)。
3.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并解除租赁合同。
四、使用规定
1. 乙方只能将出租物用于居住及相关的农庄闲置活动,不得将其进行转租、转让或改变其用途。
2. 乙方须妥善保管及维护出租物,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如水电费等)。
3. 乙方在使用出租物期间,须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要求,禁止从事违法、违规及危害他人利益的活动。
五、维修责任
1. 出租物的日常维护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卫生清洁、设施维修等。
2. 如出租物发生损坏、故障等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方式和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六、违约责任
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金额由双方商定。
2. 如一方违约严重,影响另一方正常使用出租物或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八、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签名) (签名)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