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门面招租转让合同
甲方:(出租方)
姓名/公司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姓名/公司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拥有位于(详细地址)的餐饮门面,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物
1.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详细地址)的餐饮门面以转让方式出租给乙方使用。
2.门面详细信息:(面积、楼层、建筑用途等)。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2.乙方享有续租的权利,需提前(提前续租天数)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条 租金
1.租金为每月(或每季度、年)人民币(具体金额)。
2.租金的支付方式为(月付、季付、半年付、年付等)。
第四条 押金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需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具体金额)。
2.租期履行完毕,乙方无欠款且门面物业无损坏时,甲方应无息返还押金给乙方。
第五条 使用用途限制
1.乙方承诺将门面仅作为餐饮业务使用。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门面转租、转让或改变使用用途。
第六条 权益转让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益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
2.甲方同意乙方在租期履行完毕后,将门面的租赁权益转让给第三方,需提前(提前转让天数)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维修与保养
1.甲方应保证门面的基本设施、水电等正常运行及合法使用。
2.乙方在使用门面期间,应自行承担门面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约定提供门面或无法继续提供门面,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
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此产生的影响。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署。
2.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双方应向对方提前(提前通知天数)天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方)
签字:
日期:
乙方:(承租方)
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