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摊位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鉴于:
甲方是一家合法经营的商家,拥有一块位于(具体地址)的便民摊位;
乙方希望租赁该便民摊位,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租赁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及地址
甲方同意将其位于(具体地址)的便民摊位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的租赁期为(具体起止时间),以(月/年/季)为单位计算。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乙方同意每个(时间单位),支付给甲方租金(具体金额)。
2. 租金支付方式:乙方每次应在(时间)前将租金以(支付方式)形式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 保证金
1.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具体金额)。
2. 租赁期满,乙方履行完全本合同的义务,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 使用限制
1. 乙方在使用便民摊位期间,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2. 乙方不得将便民摊位转租、出借、转让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
第六条 管理维护
1. 甲方负责提供便民摊位所需的基本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 乙方应妥善保管所租取的便民摊位,不得损坏或人为破坏。如发生损坏,乙方应承担维修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若乙方连续(次数)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全部保证金。
第八条 合同解除
1. 本合同期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如不续签,则乙方应于合同期满后(时间单位)内将便民摊位归还给甲方。
2. 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且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保证金。
第九条 争议纠纷
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如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