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车辆质押合同
甲方:(出质人):
乙方:(质权人):
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就甲方拟向乙方质押其车辆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为证:
1. 车辆信息
甲方拥有的车辆信息如下:
品牌:___________
车型:___________
车牌号:___________
车辆识别代码(VIN):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
颜色:___________
购买日期:__________
购买价款:__________
2. 车辆质押
(1)甲方同意将上述车辆作为质押物,质押给乙方。同时,甲方保证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权利主张人担保或扣押。
(2)甲方同意将车辆的所有权证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相关证件交付给乙方保管,乙方有权对这些证件进行查验并妥善保管。
(3)车辆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签署后开始,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之日止。
3. 质押物保管
(1)乙方承诺妥善保管甲方质押的车辆,确保其不受损失,并保证质押物的安全。
(2)乙方有权对质押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质押物无任何损毁或减值情况。
4. 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履行或违反其他合同约定,乙方有权处置质押物,以清偿甲方尚未偿付的贷款本息及乙方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并将剩余部分退回给甲方。
(2)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妥善保管质押物或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质押物损坏或丢失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5. 合同解除
(1)合同期满并且甲方已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质押物的车辆所有权证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证件归还甲方。质押物的所有权将重新归还给甲方。
(2)合同期间,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6. 争议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出质人):
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乙方(质权人):
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