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甲方有意将其拥有的位于(具体地址)的宾馆转让给乙方,且丙方作为该宾馆的出租方,愿意同意此次转让。现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宾馆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宾馆转让概述
甲方同意将位于(具体地址)的宾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转让给乙方使用。该宾馆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产权属于丙方,目前由甲方依据租赁合同从丙方处租得。
第二条 租赁合同及费用承担
原甲方与丙方之间就该宾馆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乙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代替甲方履行原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期支付租金、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享有原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
第三条 装修、设备及工具
该宾馆现有的装修、装饰、工具、设备等(具体清单见附件),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其他可移动物品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 转手费及押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该费用包括甲方交给乙方再转付给丙方的押金,以及依据第三条所述的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营业执照及经营责任
甲方已为该宾馆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在租用期内,乙方应以甲方的名义继续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乙方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支付转让费的,除交付日期相应顺延外,每日须向甲方支付转让费总额的违约金。逾期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转让费总额的收取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方同意本次转让,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宾馆,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撤迁及赔偿
如遇国家征用或***下令撤迁该宾馆,有关赔偿应归乙方所有。若撤迁发生在本合同签订后,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及押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 合同份数及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各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致!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宾馆出租方(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