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书由(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
一、施工监理的工程范围
公路工程的永久性以及为其服务的临时工程均属于监理范围。业主向监理单位支付的监理服务费在合同内,业主按照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本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应支付监理服务费为施工招标中标总价的2.9%,即12547692.522.9%=363883.08元,经双方商定本项目监理服务费为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
二、施工监理的依据
1. 本监理合同;
2. 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合同文件;
3. 业主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4. 省、厅、市、县对本工程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决定的会议纪要;
5. 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
6. 本工程监理实施方案,监理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
7. 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
8. 国家、交通部、云南省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等;
9. 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与监理单位组织召开或参加的有关会议纪要函电及其文字记录,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各种图纸、指令等。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合同条件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费用和提供约定的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规定,因监理服务不到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违反职业道德(如:多计虚报工程数量、明知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要求而组织验收等),将承担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其赔偿金应根据其所承担责任的比例向业主赔偿:赔偿金=受损工程的相应监理费×监理单位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五、监理单位应选派身体素质好、遵守职业道德、具有实践经验,能承担起此建设项目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其中项目建设期监理人员不得低于4人。监理单位派驻工地监理人员数量及素质不能满足施工监理工作需要时,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整改,或按业主制定的监理管理办法暂缓支付监理费或进行处罚。
六、监理服务期: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直至竣工验收(其中:施工阶段监理为开工令下达以后12个月,缺陷责任期12个月)。
七、监理人员进场时间:协议书签署后10日内。
八、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至完成本协议书约定的全部监理服务工作,工程验收并结清全部监理服务费后失效。
九、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2024年06月03日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附件D-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以上范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