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____
买方:____(以下简称买方)
卖方:____(以下简称卖方)
鉴于买方有意购买,卖方亦有意出售下列货物,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兹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货物名称及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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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质量和数量的保证
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12个月。
第三条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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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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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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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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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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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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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付款条件
(1)离岸价条款:
a. 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30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货,以便买方订舱。
c. 在货物装运之前,卖方应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与风险,而在货物装运之后,货物的全部费用则由买方承担。
(2)到岸价条款(不包括保险):
a. 卖方在装运时间内应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得转运。
b. 若货物系由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按照第8条规定,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大约的发货期、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等。
卖方在发货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及发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及时购买保险。
第十条 装运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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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装运通知
卖方在装货结束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
第十二条 装运文件
(1)海运: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____公司。
空运: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航空邮包: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2)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码和装运唛头(若超过一个装运唛头,发票应分开,细节应根据合同办理)。
(3)由制造厂开出一式两份的装箱单。
(4)由制造厂开出的数量和质量证书一份。
(5)在装运之后,立即通过电报/或信件将有关装运之细节通知买方。
第十三条 目的港及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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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装运期限
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____天。
第十五条 装运唛头
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楚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小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
第十六条 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自理由卖方投保。
第十七条 交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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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索赔
在货物到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内,若发现商品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之规定,则买方凭____检验局颁发的检验证书有权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赔偿,且所有的费用(如检验费、保险费、及装卸货费等)均由卖方负担。但所提的索赔属于保验公司或承运方的责任,则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关于质量,卖方保证货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个月内,在使用过程中若由于质劣而出现损坏,则买方应通过书面立即通知卖方并凭____检验局所颁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提出索偿要求。
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负责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时,买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费用由卖方负责。
若卖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个月内未能答复买方,则便视为卖方已接受要求。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装运或无法交货,则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应将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买方,且在其后的14天内卖方应用航空邮寄一份由***颁发的事故证书给买方,说明出事地点,作为证据。
然而,卖方仍应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若事故持续超过10个星期,则买主有权取消合同。
第二十条 延迟交货和罚款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延迟交货,且卖方同意罚款,则买方应同意其延迟交货,但本合同第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