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形象商用合同
甲方:(公司名称)
地址:(公司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联系电话)
乙方:(艺人姓名)
地址:(艺人地址)
联系电话:(艺人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希望使用乙方的虚拟形象进行商业宣传活动,双方根据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其虚拟形象代言人,代表甲方进行商业宣传活动。
1.2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合作所需的所有合理的努力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形象设计、广告拍摄、活动宣传等。
1.3 乙方在合作期间需保持良好形象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甲方利益和声誉的行为。
第二条 合作期限
2.1 合作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商业宣传活动结束之日止。
2.2 如双方未提前通知终止,合同自动延续至商业宣传活动结束。
第三条 费用和结算
3.1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为:(具体费用)。
3.2 乙方应于活动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费用结算单据,并提供有效的发票予以报销。
第四条 保密条款
4.1 在合作期间乙方可能接触到甲方的商业机密及其他重要信息,乙方应对此保密,不得泄露、使用或转让给第三方。
4.2 乙方违反保密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6.1 本合同的签署、履行以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律法规。
6.2 如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七条 合同变更和终止
7.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生效。
7.2 任何一方在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第八条 其他约定
8.1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协议和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有效送达方式包括邮寄、传真、快递等方式。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章)
签字:
日期:
乙方(艺人签字)
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