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船厂出租转让合同
甲方:(出租方)
姓名/名称:
地址:
电话:
乙方:(承租方)
姓名/名称:
地址:
电话:
经双方协商,就甲方所拥有的大型船厂进行出租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 合同目的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大型船厂出租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承租并转让该船厂。
第二条 出租转让内容
1.甲方将其所拥有的位于(船厂地址)、面积约(面积)、设备及设施齐全、可正常运作的大型船厂出租转让给乙方,并同意将该船厂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
2.甲方保证所出租转让的船厂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诉讼纠纷或其他任何权益纠纷,并保证没有出租或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的权利。
第三条 租金价格
1.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一定的租金作为对船厂的出租权以及所有权的转让费用。
2.租金金额为每月人民币(具体金额),截至本合同的有效期满止。租金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
第四条 使用权与转让义务
1.乙方自入住船厂起,享有该船厂的使用权。
2.乙方同意遵守所有与船厂使用、管理、维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不得擅自将船厂或其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维护与保养责任
1.甲方在出租转让前应保证船厂处于正常运作状态,并提供必要的设施与设备。
2.乙方承诺妥善使用船厂,并负责船厂的保养与维护,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六条 合同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应提前(具体时间)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的延迟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情况,双方可暂时免除履行义务,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措施。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律。
对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至合同期满。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