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咨询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的名称)
乙方:(咨询服务提供方的名称)
鉴于甲方需要建设/改建/装修(以下简称“工地”)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甲方希望聘请乙方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1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关于工地建设/改建/装修过程中的专业咨询服务。
1.2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工地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制定;
(2)项目进度的管理和监督;
(3)工程质量的控制和评估;
(4)工地安全和环保的相关指导;
(5)其他与工地建设/改建/装修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二条 服务期限
2.1 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从甲方正式委托乙方开始,持续至工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2 如果双方同意继续提供咨询服务,可以在合同终止前适时签订续约合同。
第三条 服务报酬
3.1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咨询服务报酬为:
(1)根据双方约定的工地咨询服务内容和工时进行计费;
(2)根据实际咨询服务的工作量和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并据此确定报酬。
3.2 乙方向甲方开具咨询服务报酬发票。
第四条 保密义务
4.1 双方应保守对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商业机密和专有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2 乙方在提供咨询服务期间所产生的文件、材料等,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或使用于其他项目中。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在通知对方后7个工作日内未能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0%。
5.2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及时将情况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双方共同商定解决办法。
第六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6.1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应通过书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6.2 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7.1 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受中华人民共和**律的管辖。
7.2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第八条 其他约定
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双方之前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约定。
甲方(委托方): 乙方(咨询服务提供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