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融资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公司名称)
地址:(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公司名称)
地址:(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拥有一座位于(煤矿地址)的煤矿,并同意将该煤矿以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给乙方使用;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租赁设备及使用权
1.1 出租设备:甲方同意将位于煤矿地址的煤矿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开采设备、运输设备等)租赁给乙方使用,具体设备清单见附件。
1.2 使用权:租赁期间内,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所提供的煤矿设备进行煤矿开采和运输等相关业务。
第二条 租期和租金
2.1 租期:本合同租赁期限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共计(月/年)。
2.2 租金:乙方在租赁期间内,按照(租金金额)元/(月/年)的标准支付租金给甲方,租金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
2.3 逾期费用:如乙方延期支付租金,将按照每天(逾期费用金额)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费用。
第三条 维护和维修
3.1 维护责任:乙方在租赁期间内,负责对租赁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2 维修责任:如因乙方过错导致设备损坏或故障,乙方将负责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乙方违约: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租金或未按时归还设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违约金金额)元。
4.2 甲方违约:如甲方无合理理由拒绝提供设备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违约金金额)元。
第五条 合同变更和终止
5.1 合同变更: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5.2 合同终止:本合同履行期满,双方协商终止合同或经司法机关裁定解除合同。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约定
7.1 附件: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 合同生效
8.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并盖章后生效,并以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原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