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收缴渔具合同
甲方:(渔政部门名称)
乙方:(渔具持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鉴于乙方持有的以下渔具存在违法或违规使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渔政收缴渔具合同:
一、渔具的具体情况
1. 渔具名称:
2. 渔具数量:
3. 渔具型号/规格:
4. 渔具使用地点:
5. 渔具使用时间:
6. 违法或违规行为描述:
二、渔具的收缴
1.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持有的上述渔具进行检查和清点。
2.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收缴工作,不得拒绝或阻挠。
3. 渔具的收缴方式:由甲方负责将收缴的渔具进行登记、封存和妥善保管,确保渔具安全。
三、渔具的处理
1. 对于违法或违规使用的渔具,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包括没收、销毁等方式。
2. 若甲方决定将渔具进行拍卖或捐赠的,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渔事管理、宣传教育等公益事业。
四、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和地点交付渔具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2. 乙方未配合甲方进行检查、清点和收缴的,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此情况予以公示。
五、其他约定
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履行合同义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依法向有关渔政主管部门提起诉讼。
六、合同解除
1.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1)乙方交还渔具并经甲方确认收到;
(2)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解除;
(3)其他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况。
七、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日期:
乙方签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