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堆场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拥有位于上述地址的建材堆场,并有出租意愿,乙方有出租建材堆场的需求,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出租物
1.1 甲方同意将其位于上述地址的建材堆场出租给乙方使用。
1.2 建材堆场的面积为(具体面积),土地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 租金和支付方式
2.1 租金:乙方同意按照每平方米每月(具体金额)的价格支付租金,并在每月的(具体日期)将租金支付给甲方。
2.2 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将租金通过(具体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使用权及限制
3.1 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间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使用建材堆场,包括但不限于进场作业、堆放建材等。
3.2 乙方须对建材堆场内的设施和设备负责,并保证其安全和正常使用。
3.3 乙方不得将建材堆场转租或转让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建材堆场。
第四条 保证金
4.1 乙方应在租赁开始之前向甲方支付保证金,金额为(具体金额)。
4.2 在租赁期满并甲方确认无违约行为后,甲方将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乙方如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并要求乙方在(具体期限)内支付。
5.2 若乙方严重违约,包括但不限于转租、损坏设施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建材堆场,乙方不得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和保证金。
第六条 合同期限和终止
6.1 合同期限为(具体期限)。在合同期满之前,乙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6.2 任一方有权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6.3 合同解除后,甲方将在乙方退还建材堆场的同时,退还乙方在甲方处支付的保证金。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律。
7.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7.3 诉讼地为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其他约定
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除非经双方书面协议,本合同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
8.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