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花温室大棚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出租方名称)
乙方(承租方):(承租方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用甲方准备的兰花温室大棚事宜达成如下合约:
第一条 租赁房屋信息
1.1 出租房屋名称:(温室大棚名称)
1.2 出租地点:(详细地址)
1.3 出租面积:(平方米)
1.4 租赁期限: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第二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2.1 租金总额:人民币(金额大写)(¥金额小写)元。
2.2 支付方式:乙方在租赁期开始时需支付全部租金。
第三条 使用权及责任
3.1 乙方有权合法使用租赁的温室大棚,并承诺按时支付租金。
3.2 乙方应妥善保管租赁大棚设施,不得改变温室大棚的结构和功能。
3.3 乙方需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恶意破坏设施,如有违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维护及修缮
4.1 甲方负责定期对温室大棚的设施进行维护及修缮,并承担因正常磨损或自然灾害引起的设施损坏。
4.2 如果设施的损坏是由乙方造成,乙方需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五条 保险
5.1 甲方有责任为温室大棚投保相关保险,并及时支付保费。
5.2 如果设施损坏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他可用的温室大棚。
第六条 解除合同
6.1 在租赁期内,任何一方如需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6.2 乙方在通知期满后须确保温室大棚设施无损返回给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若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月租金的20%。
7.2 如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8.1 本合同的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8.2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功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约定)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