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出租方:【出租方名称】
承租方:【承租方名称】
鉴于,出租方是新屋小区门面的合法所有者,愿意出租该门面给承租方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与承租方达成一致,就出租门面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出租门面信息及租金
1.1 出租门面所在小区名称:【小区名称】
1.2 出租门面具体地址:【门面地址】
1.3 出租门面面积:【门面面积】平方米
1.4 出租门面用途:【门面用途】
1.5 出租期限: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1.6 租金及支付方式:每月租金为【租金金额】元人民币,每月【支付方式】支付,租金于每月【支付日期】日前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二条 使用权
2.1 承租方享有该门面的合法使用权,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营活动。
2.2 承租方应确保其在门面使用期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第三条 维护及装修责任
3.1 出租方负责门面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门面设施的正常使用。
3.2 承租方在门面使用期间不能进行非必要的大面积装修,如有必要进行装修,需提前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保证金
4.1 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保证金金额】元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保证金将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无任何违约情况下,如期全额返还给承租方。
4.2 若承租方在租期履行完毕后,没有产生任何违约行为,则保证金将在【返还日期】前全额返还给承租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若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给予相应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 若承租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则视为违约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用途、未按时支付租金、擅自转租、擅自改变门面结构等。
5.3 若出租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则视为违约行为:擅自解除合同、未按时维护门面设施、无故干扰承租方的正常经营等。
第六条 解除合同
6.1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若要解除合同,需提前【提前解除通知期限】提出书面通知,并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
6.2 若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则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其他约定
7.1 本合同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 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解释,双方应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7.3 若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项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7.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达成一致后视为补充内容并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方与承租方各持一份,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解除合同。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出租方(签字): 承租方(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