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摊木架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详细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方):(详细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拥有一批闲置于库房中的木架,并愿意将其出租给乙方使用,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及数量
1. 甲方同意出租给乙方使用的租赁物为木架,数量为(具体数量),如存在实际数量上的差异,以交付时的实际数量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 租赁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截止日期)止。
2. 若乙方需继续使用租赁物,应在租赁期限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双方另行协商续租事宜。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为每(单位:天/周/月)租金为(具体金额),租金应在每(单位:天/周/月)(支付周期)支付一次。
2. 租金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例如: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
第四条 租赁物的使用与保管
1. 乙方应妥善使用租赁物,不得将其用于违法活动或与租赁目的不符的用途。
2. 乙方应承担租赁物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如发生正常磨损或损坏,乙方负责修理或赔偿,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3. 如因乙方过失导致租赁物遭到严重破坏或无法修复,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第五条 损失与赔偿
1.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甲方应无偿提供相应数量的新租赁物或进行适当赔偿。
2. 乙方因使用租赁物而导致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所有损失。
第六条 承租方违约责任
1. 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滞纳金,每日滞纳金为应支付租金金额的(具体比例)。
2. 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租赁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具体金额为(具体金额)。
第七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1. 若乙方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归还租赁物:
(1)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超过(宽限期天数)的;
(2)将租赁物用于违法活动或与租赁目的不符的用途的;
(3)严重损坏租赁物或无法修复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转借他人的。
2. 乙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提前解除期限)书面通知甲方,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一式(具体份数),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